MA煤安 KA礦安 標志認證咨詢
所屬分類: 產品認證
煤礦標志認證 (簡稱MA、KA認證)是國家煤礦安全標志辦公室針對煤礦井下用品實施的一種強制認證,凡是在礦用產品安全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取得認證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采購和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但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一、煤安、礦安(MA、KA)標志認證簡介:
在中國煤礦安全技術體系中,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應是確保煤礦安全的重要一環。人們逐漸認識到,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對煤礦帶來的好處。國家經貿委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及《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等文件。這些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確定了產品管理的范圍及具體的安全標志管理的細則,是安全標志管理方面較全的一個方法。上述措施確保了設備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煤礦標志認證 (簡稱MA、KA認證)是國家煤礦安全標志辦公室針對煤礦井下用品實施的一種強制認證,凡是在礦用產品安全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取得認證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采購和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但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二、煤安、礦安(MA、KA)標志認證服務流程:
意向交流→現場確認→簽訂協議→資料編制→確認上報→技術審核→產品預檢→樣品檢測→現場預審→現場評審→整改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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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恩湛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承接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認證的咨詢與輔導服務。
提供:安標認證咨詢、研發輔導、安標認證代理、企標等文檔編寫、圖紙規范化、認證測試輔導、現場評審輔導等業務。
定期舉辦相關國家/行業技術標準的宣貫、培訓會議,確保認證企業在研發上少走彎路、在認證上節省時間、在管理上安全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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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礦安標志)范圍: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研發生產,且屬于《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煤安監技裝字〔2001〕 109號)和《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目錄》(安監總規劃字〔2005〕83號)(以下均簡稱《目錄》)管理范圍內的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
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
一、電氣設備 |
1、高、低壓電氣 |
隔爆型負荷開關 |
隔爆型饋電開關 |
隔爆型小型開關(包括:行程、轉換、插銷等) |
隔爆型移動變電站 |
隔爆型干式變壓器 |
隔爆型配電裝置 |
隔爆型電控裝置 |
隔爆型電磁起動器 |
隔爆型控制按鈕 |
防爆電源斷電器 |
隔爆型接線盒 |
防爆電纜連接器 |
隔爆型功率補償裝置 |
隔爆型充電裝置 |
2、防爆電機 |
隔爆型交流電動機 |
隔爆型直流電動機 |
防爆發電機 |
3、礦用泵 |
潛水電泵煤水泵 |
泥漿泵 |
渣漿泵 |
清水泵 |
4、綜合保護裝置 |
隔爆型檢漏繼電器 |
隔爆型電氣綜合保護裝置 |
5、其它防爆電器 |
隔爆型電度表 |
磁性傳感器 |
激光指向儀 |
隔爆型電磁閥 |
防爆照相機、攝像機 |
隔爆電器外殼等 |
二、照明設備 |
照明設備 |
安全帽燈 |
報警礦燈 |
礦燈短路保護裝置 |
防爆燈具(白熾燈、熒光燈、其它照明燈具) |
三、爆炸材料、發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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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許用炸藥(含:乳化炸藥、銨梯炸藥、水膠炸藥、硝銨炸藥等) |
煤礦許用雷管 |
煤礦許用導爆索 |
發爆器 |
四、通信、信號裝置 |
1、通信 |
防爆電話機及關聯設備 |
無線電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 |
漏泄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 |
無線、有線混合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 |
2、信號 |
防爆信息傳輸裝置 |
防爆聲光報警(語音提示)信號裝置 |
隔爆型電鈴 |
隔爆型打點器 |
防爆信號通訊機 |
工作面通訊、信號控制裝置 |
五、鉆孔機具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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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巖)電鉆鑿巖機具(電動、液動、氣動) |
錨桿鉆機(電動、液動、氣動) |
鉆車 |
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 |
安全鉆機(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頂、注水、防滅火鉆機) |
六、提升、運輸設備 |
1、帶式(刮板)輸送機 |
帶式輸送機(含:托輥、制動器) |
刮板輸送機 |
順槽轉載機(帶式、刮板) |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
2、提運設備 |
人車(斜井、平巷) |
礦車(含:連接鏈、插銷) |
煤礦用絞車 |
礦用鋼絲繩 |
提升容器 |
連接裝置 |
防墜器 |
斜井防跑車裝置 |
提升機綜合后備保護裝置 |
七、動力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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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蓄電池電機車(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電阻器箱、隔爆型電源裝置、蓄電池、隔爆型直流變換器、隔爆型直流穩壓電源、防爆變頻調速器、監示器等) |
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及配套電器設備 |
防爆柴油機動力設備(含:防爆柴油機) |
八、通風、防塵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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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地面通風機(僅限于№15及以下) |
局部通風機 |
風速儀表 |
風速傳感器 |
除(降)塵裝置 |
粉塵采樣器 |
粉塵濃度測量儀表 |
九、阻燃及抗靜電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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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輸送帶及整體帶芯 |
導風筒及風筒涂覆布 |
煤礦用阻燃電纜 |
隔爆水袋(槽) |
煤礦用塑料網假頂 |
非金屬制品(溜槽、電纜接頭、管材、玻璃鋼制品等)難燃介質)(乳化油、高含水難燃液) |
十、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 |
1、氣體檢測儀器儀表 |
氣體檢測管 |
一氧化碳檢測儀器儀表 |
甲烷檢測儀器儀表(含:載體催化元件) |
氧氣檢測儀器儀表 |
其它氣體檢測儀器儀表 |
2、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 |
監測監控系統 |
礦用傳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負壓、壓力、供水、溫度、速度、頂板動態、風速、設備開停等傳感器) |
井下分站 |
直流穩壓電源 |
風電甲烷閉鎖裝置 |
甲烷斷電儀 |
帶式輸送機監控系統 |
電力監測系統 |
運輸監控系統 |
自然火災監測系統 |
瓦斯抽放監測系統 |
3、自救器、呼吸器、蘇生器 |
自救器、呼吸器、蘇生器 |
4、其它安全裝置 |
緊急閉鎖開關 |
遠程控制器防突測量儀器儀表及機具 |
瓦斯抽放設備及儀表 |
防滅火裝置(含:制氮機) |
十一、支護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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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壓支架(含:柱、閥、千斤頂) |
氣垛支架 |
礦用單體液壓支柱(含:三用閥) |
切頂支柱 |
摩擦支柱 |
金屬頂梁錨桿(索)(含:桿體、錨固劑) |
礦用液壓推溜器 |
乳化液泵 |
液壓支架用膠管 |
十二、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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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機(含:電控裝置) |
掘進機(含:電控裝置) |
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目錄
一、礦用高低壓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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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設備; |
控制裝置;變壓器; |
電機; |
保護裝置。 |
二、礦井排水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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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水泵 |
三、提升、運輸設備 |
1.提升設備及配套設備 |
礦用提升機、礦用絞車; |
人車;礦用鋼絲繩; |
提升容器; |
防墜器、跑車防護裝置 |
2.運輸設備 |
軌道運輸設備(含電機車、梭車、礦車、礦車及連接件); |
連續運輸設備(含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及偶合器); |
無軌運輸設備(含地下運礦車、地下鏟運機)。 |
四、通風、防塵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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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主通風機及輔助設備; |
局部通風機; |
輔助通風機; |
除(降)塵裝置 |
五、采掘及支護設備 |
1.鉆孔機械電動、液動、氣動鉆機(車); |
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 |
2.支護設備 |
混凝土噴射機; |
錨桿(索)及安裝裝置。 |
3.綜合機械化采掘設備 |
六、安全檢測、監測、監控、通訊儀器與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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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檢測儀器、儀表 |
2.礦用傳感器 |
3.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 |
4.通訊設備 |
5.有(無)線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 |
七、電纜、輸送帶等礦用非金屬制品礦用電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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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輸送帶;導風筒及風筒涂覆布; |
非金屬管材; |
難燃介質(乳化油、高含水難燃液) |
八、應急救援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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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滅火裝置; |
救災通訊設施、設備; |
自救器、呼吸器等。 |
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礦安標志)申請條件:
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人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為新產品研發或制造主體;
(三)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和技術能力;
(四)具備所申辦產品一個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成品組裝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的其他生產設備;
(五)具有滿足生產過程控制和出廠檢驗的設備與條件;
(六)有滿足要求的生產工藝和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
(七)其他有關條件。
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新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電氣類產品防爆性能滿足GB 3836要求;
(二)非電氣類產品滿足GB 25286要求;
(三)非金屬類產品滿足阻燃抗靜電要求;
(四)電氣安全與機械安全性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五)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六)有供審核和檢驗所需的樣品。
申請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人應做出以下承諾: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相關規定,承擔違法違規的相關責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承擔因侵權引發的相關責任。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提供的檢驗樣品為申請人生產,承擔由于提交虛假信息及產品引發的相關責任。
(四)積極配合礦用新產品安全技術論證、安全標志認證規則制修訂、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驗等相關工作, 自覺接受安全標志監督檢查。
(五)嚴格按照通過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產品的生產,正確加施產品安全標志標識,承擔因不嚴格執行技術文件或擅自變更技術文件引發的相關責任。
(六)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承擔因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發事故帶來的相關責任。
(七)對自評估報告負責。
(八)承擔安全標志申辦、安全技術論證及監督管理的相關費用。
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礦安標志)認證程序周期:
受理:
申請人應按認證規則要求補充必要材料,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認證合同,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整改。受理工作在收到補充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技術審查與產品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委托承擔安全標志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原則上,技術審查與產品檢驗工作自收到檢驗樣品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現場評審:
對需進行現場評審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現場評審工作。原則上,現場評審工作在技術審查與產品檢驗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施。
終審與證書發放:
對通過技術審查、產品檢驗、現場評審(必要時)的產品進行綜合審查,終審合格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原則上,終審工作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礦安標志)申辦程序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分為:首次申辦安全標志程序(以下簡稱首次申辦程序)、變更安全標志申辦程序(以下簡稱變更程序)、延續安全標志申辦程序(以下簡稱延續程序)。
一、首次申辦程序
產品首次申辦安全標志時,執行本程序。
1.申請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產品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產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
4.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產能力、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5.終審、發放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和現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準許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6.監督檢查
安標國家中心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大對重點產品監督檢查頻次。
[附注]
1.對于申請產品屬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新產品,其安全標志申辦,可在產品安全性能技術審查和安全性能檢驗合格的基礎上,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準許該編號產品使用安全標志標識。
2.對申請產品與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內的安全標志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原則上只進行產品的差異性技術審查、檢驗或評審,證書有效期與所持有的有效期內的安全標志有效期相同。
3.對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完成后才能進行性能參數檢驗的大型設備,其安全標志申辦,可在技術審查、必要的檢驗室檢驗和現場評審合格的基礎上,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供現場安裝使用。待完成現場安裝并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換發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首次申辦安全標志程序流程圖

二、變更程序
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的產品,其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的工商注冊信息、生產條件或技術文件等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標志時,執行本程序。
1.申請
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交變更產品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持證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對變更情況進行評估,確定申辦方案,與持證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
對需進行技術審查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與變更相關的差異性技術審查。
4.現場評審
對需進行現場評審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5.產品檢驗
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與變更相關的差異性檢驗。
6.終審、變更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驗或現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換發安全標志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附注]
產品取得安全標志后,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被修訂、代替且修訂內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時,安標國家中心制定貫標方案并組織實施。
變更安全標志申辦程序流程圖

三、延續程序
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且產品技術文件未發生變化的,執行本程序。
1.申請
持證人應在其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前3~6個月,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延續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持證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持證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
安標國家中心對產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效性、符合性進行審查。
4.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現場評審。
5.延續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對申請延續產品進行抽樣,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大型設備因故不能按時完成抽樣檢驗的,可先行延續安全標志,待在規定時間內具備抽樣檢驗條件后,實施相關工作。
6.終審、延續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延續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換發安全標志證書,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7.監督檢查
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督檢查。
[附注]
根據產品的安全性能特點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可利用監督檢查的結果作為延續安全標志的依據。
延續安全標志申辦程序流程圖

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礦安標志)益處:
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認證是鼓勵、支持和推進安全科技成果轉化及新產品研發應用,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

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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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實戰型、創新型認證咨詢綜合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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