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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藥品安全責任重大,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藥品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及一系列決策部署,細化、具化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網絡銷售的規定,統籌群眾購藥便利性和藥品安全監管,切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在深入研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辦法》共6章42條,對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臺責任履行、監督檢查措施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落實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責任。
二是壓實藥品網絡銷售平臺責任。
三是明確處方藥網絡銷售管理。
四是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和藥品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活動,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提供藥品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的活動。
設區的市級、縣級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的活動。
第四條 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提供藥品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應當遵守藥品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依法誠信經營,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 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提供藥品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交易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國家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等機構的作用,推進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共治。
第二章 藥品網絡銷售管理
第七條 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應當是具備保證網絡銷售藥品安全能力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銷售其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相關義務。
第八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按照經過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未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具體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不得違反規定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個人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 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已經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記,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第三方平臺承接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并簽訂協議。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接收的處方為紙質處方影印版本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第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