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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五章農產品銷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農業投入品已經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行源頭治理、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構建協同、高效的社會共治體系。
第五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規定,確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第九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綠色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十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國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優勢和作用,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等應當及時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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